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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控制及管理浅析
作者:未知 来源:建筑工程教育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2-14 23:53:36
些风险大的开发项目,采取放弃原则,避免招致大的风险损失,但同时也放弃了由此获利的可能。如开发商以包销的方式委托物业代理,目的在于回避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损失,但也放弃了价格提升带来的巨额利润。

  风险回避虽是一种风险防范措施,但应该承认这是一种消极的防范手段。因为回避风险虽然能避免损失,但同时也失去了获利的机会。如果处处回避、事事回避,其结果只能是停止生存。如果开发商想谋取更大的发展,最好慎用风险回避这种防范手段。

  (二)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转移投资风险的承担者,按照措施的不同,风险转移的形式又可分为三种类型:

  1、合同形式的风险转移

  即通过合同形式将风险活动本身及其财务负担和法律责任转移给非保险的其它人。以达到减小本方风险损失程度的目的。例如:开发商可以通过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的签订,将项目施工建设期的风险(恶劣的天气影响、现场条件难以搞清、物价上涨、承担拖期赔偿等)转移给总承包商。开发商可以通过合同条款中责任的明确划分,合理地转移责任,从而达到减少对对方损失及对第三方损失的责任。如施工中的事故或承包人提出的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虽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责任等。

  2、财务责任形式的风险转移

  财务责任形式的风险转移主要是通过发行股票、寻找投资伙伴或寻求外部资金支持的形式,将一部分投资收益连同财务责任,风险损失转移给他人的风险转移形式。

  开发商为了避免承担开发商违约的风险损失,可以通过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维修保证金(保函)的形式,制约承包商,以降低自己的信用风险。

  3、保险形式的风险

  保险是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开发商可以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将项目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损失,通过保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项目的保险并不单纯是风险的转移,在实施过程中,总是与风险控制和风险保留等对策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即将风险留给自己承担,不能回避,也不予转移。风险自留对策分为两种:

  1、非计划性风险自留

  当风险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风险的存在,或者没有处理项目风险的准备时的风险自留。这一类型的风险自留大多因为风险意识欠缺而引起,如开发商忽略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作用,没有商定履约担保条款、违约责任处理条款,而独自承担过重的风险损失。另外,风险管理决策与实施的时间差或者决策本身延误,使得一旦项目风险实际发生,成为事实上的非计划风险自留。

  事实上,对于一个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人员不可能识别出所有的项目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说,非计划风险自留是一种常见的风险处理策略。

  2、计划性风险自留

  计划性风险自留是指风险管理人员经过合理的分析和评价,有意识有计划地将一些风险留给自己承担,这种情况下,风险承受人通常已经做好了处理风险的准备。

  例如,开发商在确定价格策略时,在充分考虑市场状况、‘周围竞争性物业价格水平、居民购买能力及其接受程度后,决定高价开盘,力争在短时间内获得最大利润。开发商尽管了解可能出现客户望而生畏的情形,但毕竟也有充分的信心,如项目品质优秀且规模合理,同时有强有力的促销阵容。万一开盘不利,也有实力耐心等待消费者逐渐接受高价回心转意。

  风险自留对策应与风险控制对策结合使用,实行风险自留对策时,应尽可能地保证重大项目风险己经保险或实施了风险控制计划。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

  风险自留对策的选择应考虑与保险对策相比较,决定风险自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自留风险所耗费用低于投保费用:

  (2)企业衡量的期望值低于保险人的估计:

  (3)企业有较多的风险单位(意味着单位风险小,且企业有能力准确地预测其损失):

  (4)企业的最大潜在损失或最大期望损失较小;

  (5)短期内企业有承受最大潜在损失或最大期望损失的经济能力:

  (6)企业内部风险管理人员工作素质优良。

  (四)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旨在寻求积极的措施降低风险。损失控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工作:

  1、预防损失

  预防损失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减少损失发生的机会。如开发商要求承包商出据各种保函,防止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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