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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服务(PM)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实践及意义
作者:于松伟 来源:mypm.net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1-9 17:02:24
务(PM)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实践
     
  2000年4月,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就“广州地铁二号线供变电系统及信号系统项目管理服务”进行了公开招标,将项目管理服务(PM)正式引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2001年10月,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对“南京地铁一号线供变电系统项目管理服务”也进行了公开招标;2002年2月,继广州、南京之后,武汉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就“武汉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供变电系统项目管理服务”进行了公开招标。广州地铁二号线已于2003年6月28日,顺利通车;武汉轨道交通的主变电站计划于10月份送电;南京地铁一号线设备已进入采购订货阶段。在上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管理服务商,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得业主的管理工作更加高效有序,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结合上述项目的实践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设备系统项目管理服务的内容、项目管理单位的责任/义务/权力、业主的责任/义务/权力,总结如下:

  1、项目管理服务内容
     
  负责各设备技术规格书的审查、设备接口设计、设计联络、主要设备制造过程的中间检查、设备出厂试验、验收和设备供货管理;
     
  负责施工安装管理、系统内部接口处理与其他系统接口协调、组织系统调试验收,并参加全线综合联调及试运行。
     
  协助业主参加系统设备采购、安装招标工作,并以项目管理单位的身份与业主一起和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

  2、项目管理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协助业主与项目有关的外部协调。

  (2)在任何情况下,凡涉及项目变更、索赔、处理事故、改变供货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实施方案等问题,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及时书面给出合理化建议报业主,由业主决定处理方法。

  (3)所管理项目的设备质量实行供货商自检,项目管理单位监督管理。

  (4)合同约定的与服务有关的事宜,项目管理单位始终作为业主的忠实顾问。在与施工承包商和供货商的交往中,始终支持和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

  (5)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对其系统内、外部所有接口的设计及实施负责。

  (6)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对系统联调负责。
  3、业主的义务和责任

  (1)业主负责做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项目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2)业主在双方规定的方式、时间内,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供为履行本合同开展项目管理服务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3)业主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项目管理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书面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项目管理机构。

  (4)业主应将项目管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项目管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供货商、施工承包商,保证其服从并执行项目管理单位根据本合同规定发出的指令。

  (5)业主按合同的约定支付项目管理单位的费用。

  (6)业主应当维护项目管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业务的开展。

  (7)业主应当履行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项目管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4、项目管理单位的权力

  (1)参与系统设备采购、安装招标工作,包括:协助业主编制招标文件,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

  (2)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建议权。

  (3)对与项目有关的设计技术问题,具有向业主的建议权。

  (4)具有与供货合同有关组织对设备供货商进行检查、协调的主持权。重大事项应事先向业主报告。

  (5)按供货合同规定,对设备供货商付款的审核权,设计变更和合同变更的审查权。

  (6)系统设备使用材料和系统设备质量的检验权。

  (7)项目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8)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建议权。

  (9)业主违约时,按合同约定获得有关赔偿。

  5、业主的权力

  (1)业主有选定设计、设备供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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