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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我国工程建设监理的定位与发展
作者:佚名 来源:房地产E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4-1-11 18:41:25

  首先介绍了我国15年来建设监理事业发展的形势,讨论了建设监理的定位;对比了FIDIC1999年版“新红皮书”和“新黄皮书”与老版FIDIC合同条件中工程师的职责和定位的异同;然后结合建设部发布的有关文件,论述了项目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建设监理公司如何发展成为项目管理公司的几个有关问题。

  1 引言

  1988年,建设部借鉴国际经验,提出设立“建设监理制”,十五年来,监理队伍不断发展壮大,至今已有监理企业6500多家,其中甲级801家,全国监理从业人员已达26.2万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6.3万多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5.2万多人。被监理的工程项目和范围迅速扩大。2002年度实施监理的项目达9万多项,投资额近1.8万亿元,约为该年度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额4.3万亿元的40%。监理工作逐步规范化。总之,这个行业为我国的建设事业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为了迎接我国经济建设持续高速发展和入世以后的新形势,我们很有必要对我国工程建设监理的定位与今后发展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讨。

  2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定位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建设监理)是工程项目管理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岗位,在今后的工程建设中仍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多年来对监理工作的定位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建设监理是国际传统模式及一些相关模式合同条款中的工程师岗位。建设监理的工作性质属于工程咨询性质,在国外是由咨询工程师/建筑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来承担此项工作的。咨询服务是以信息为基础,依靠专家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对客户委托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建议、方案和措施,并在需要时协助实施的一种高层次、智力密集型的服务。这就决定了建设监理的定位。

  (1) 建设监理不是决策者,业主是决策者。建设监理只是按照业主/监理的合同协议书以及业主/承包商的合同中具体规定的建设监理的职责和权限来工作。监理行使权力的范围和大小(如可以直接批复的变更金额的多少),都由业主方具体授予,超过授予的权限就要请示业主决定。

  (2) 建设监理是业主方聘请的工程项目管理的公司(及人员),是为业主方进行项目管理的、高层次的、专业化的、智力服务型的行业,监理人员属于业主方的人员。

  (3) 我国目前的建设监理仅限于工程施工阶段,而在这个阶段中主要受委托进行质量管理,这是一个极大的遗憾。在建设监理行业发展到第15个年头时,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反思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习惯势力和认识。各级政府部门的一些领导和一些业主单位对于建设监理是专业性的项目管理队伍认识不一。这些人是决策者,但是缺少对工程管理的认识和理解。·我国的投资主体相当大比例仍为各级政府投资,不少项目法人“代表”不是真正的投资者,因而不愿将项目的管理权委托给监理。·建设监理队伍本身的水平参差不齐,真正有能力为业主方进行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管理的公司较少。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下功夫“练内功”,提高监理人员水平,另一方面也要力争在实践中锻炼和提高这方面的能力。·对建设监理应定位于全面的项目管理这一认识的宣传不够。

  (4) 建设监理是不是业主方的代理人。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活动,在代理活动中表现了代理人的意志,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建设监理是不是业主方的代理人在国内是有争议的。但在发生争端提交仲裁时,业主方可以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而工程师则只能作为证人,即使在争端裁决委员会(DAB)委员质询时,也只能作为证人。

  3 FIDIC99年新版合同条件中工程师的地位

  (1)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新红皮书)中工程师的地位。FIDIC“新红皮书”对应于传统项目管理模式,即由业主提供设计、承包商主要负责施工、在需要时也可做一些设计、由工程师进行监理、采用单价合同的这样一种模式。“新红皮书”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红皮书)中工程师的职责大部分是相同的。

  ① “新红皮书”与“红皮书”中对工程师职责规定的相同之处主要包括:·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和权力,全面负责对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负责解释合同条件,以确保合同目标的圆满实现。·进度管理:审查承包商的进度计划,检查承包商的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批准进度变更,发出暂时停工令和复工令等。·质量管理:帮助承包商理解设计图纸,发出图纸变更令,处理因设计图纸供应不及时引起的索赔,审查批准合同中规定由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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