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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中的风险防范
作者:徐君双  文章来源:建筑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23 15:23:27  文章录入: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ArticleInput

错,就行业主管部门而言,为了“维稳”,不管施工企业有何理由,也不管建筑劳务自报的工钱是多是少,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把“企业欠薪保证金”先付给农民工,不够再向施工企业拿。

  2.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如使用不慎,会引发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大事。如处理不好,往往会被通报处罚。如通报批评,施工企业一段时间内不得在该地承接工程项目;或清退出当地建筑市场;或《诚信手册》年检通不过,无法在该地区投标。

  综上所述,为防范施工企业在项目管理上的法律风险,建议施工企业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对企业委任项目经理的风险防范

  不管项目经理是企业内的职业项目经理(年薪制的较多)还是挂靠的项目经理(风险责任承包制),企业都要对其实行风险抵押(或担保)机制,加强在工程量、价上的过程监督管理。

  (二)对项目部公章使用的风险防范

  控制和规范使用项目部的各类图章。项目部的章必须由专人保管,要建立用章审批程序。

  (三)对送货单签收的风险防范

  1.送货单必须指定两人以上的收料人同时签收,项目经理或副经理当场(或当天)确认,然后每月结算一次,项目经理(最好是承包责任人)或企业派专人过程审核,最后签字盖章确认。

  2.把月结的材料数量与工程形象进度所使用的量及预算包含的量进行比较,做到节点过程控制。

  (四)对使用不诚信建筑劳务队伍的风险防范

  行业应该建立建筑劳务的诚信体系,施工企业可对照使用信誉好的建筑劳务。经常在各施工企业处敲诈的劳务公司或班组长不能用;不了解建筑劳务队伍真实组织体系的不能用;劳务公司或班组长无经济实力的不能用;班组长(承包责任人)不在场专职管理的不能用;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劳务公司或班组长不能用;“散兵游勇”组成的队伍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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