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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的基本程序及时限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土木工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27 20:17:01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一)索赔的基本程序

  (1)提出索赔意向;

  (2)递交索赔报告;

  (3)索赔报告的评审;

  (4)索赔谈判。

  (二)索赔时限的规定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商要向监理(业主)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业主)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监理(业主)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监理(业主)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商应当阶段性地向监理(业主)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业主)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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