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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地铁在建工程建设管理的思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市政技术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23 13:27:5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过与全国各大城市及相关部委协调, 联合建立铁路、公路、地铁、城市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联系网, 将各企业在建工程的项目、机构、项目经理、总工及技术与管理骨干的名单等内容公布于网上, 在投标阶段就给予限制, 并严格执行合同; (2)建立企业在施工程诚信档案, 真实、准确、严谨地将设计、监理、施工人员在工程建设的表现记录下来, 直接与企业的合同兑现和投标挂钩; (3) 建立企业负责人约谈制, 凡设计、监理、施工任何一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较大问题时, 立即启动约谈程序, 将企业主要负责人请到现场, 给予警示, 必要时要求其在现场亲自解决问题, 直至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后再离开; (4)对设计问题比较多的标段或部位, 要求设计院集中人员, 进行封闭强化设计, 直至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为止等等。

  结合这几年北京地铁工程建设的实践, 研究和总结出符合地铁建设规律和实际的做法, 要敢于突破,更要敢于创新, 并将这些做法应用到工程实践中去;在实践中学习, 坚持不断地改进, 提高工作效率。凡存在影响工作效率的地方, 应找出症结所在, 坚决杜绝或改善。要提倡和体现地铁工程建设的管理应是一种强势管理的指导思想, 实现地铁线路按时开通和运营就是硬道理, 要敢于承担责任, 必须“令行禁止”。

5. 2 坚持依靠政府, 强化协调统一
  地铁工程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 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会碰到许多新问题。这些问题有政策层面的问题、技术方面问题以及各相关部门和市民的利益问题, 这就需要我们坚持依靠政府, 强调大局意识, 尽可能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 争取得到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为搞好在建地铁工程, 应由政府设立一个权威的统一协调的专门工作机构, 此机构应是独立且专职的机构。其机构的成员由相关部门及产权单位派出人员组成, 这些派出人员负责与本系统进行沟通和协调, 同时建立责任制, 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1) 对于征地问题, 应研究征地特别是农村集体
用地的征用政策, 在不违背中央有关土地政策的大框架下, 切实解决地铁工程建设用地的问题。应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 对失地农民给予经济补偿以及安置,研究出多赢的解决办法, 不要一事一议, 要制定政策,全面统筹兼顾, 妥善解决。
  (2) 对于拆迁问题, 应放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去操作, 尽可能做到合法又合理。在拆迁的大政策之下, 针对拆迁的具体对象, 制定个案的特殊措施, 以人为本, 适当放宽。而对于个别提出无理要求的被拆迁对象, 除了做细致工作说服之外, 要果断出手, 不能久拖不决。

  (3)对于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管线拆、改、移, 宜在法制的层面上, 制定相应的管线拆、改、移管理办法。对各种管线拆、改、移的工作程序、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费用预算及工后费用审计等进行严格规定, 特别是工后费用审计的措施, 在执行的可操作性上必须做足做够。管线拆、改、移的费用, 必须专款专用, 应经得起审计, 对挪用、占用或用于其他情况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法律制裁。

5. 3 突出责任主体, 统筹优化资源
  我国政府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等国家和部委大法中, 对工程项目建设中所涉及到的建设方、勘察设计方、工程监理方、施工方等四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均给予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在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活动中, 各方必须按照法律所限定的范围, 行使自己的权利, 完成自己所承担的工作, 相互不能取代。因此我们在组织地铁工程建设的过程中, 也必须遵循国家的规定,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尤其是要强调突出各方责任主体作用, 一切围绕各自的责任与目标, 去组织和调配各自的资源, 共同完成实现地铁建成开通运营的总目标。

  (1)关于建设单位
作为建设方, 要坚持项目建设的主导地位, 牢牢抓住事关全局的大事, 在建立高效工作程序上下工夫, 做好自己职责范围的事。积极主动与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委的紧密沟通, 力争得到他们的最大支持; 要投入主要力量抓好前期工作, 加大和各产权单位的协调力度; 强化设计管理, 关注和理顺参建各方之间、专业之间的接口关系, 为最终实现顺利施工创造条件。要支持监理的工作, 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 工程是施工单位干出来的, 必须注意调动施工单位自身的力量, 督促其责任到位与落实。

  根据目前在建地铁工程综合计划执行不太理想的状况, 必须强调综合计划的严肃性, 关键节点和关键接口应有责任追究制度。建设方应站在全局的高度, 从一条线开通的整体出发, 统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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