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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法规专栏]摘自劳动法苑关于相关劳动关系问题的解答。
[ 2007/7/4 9:34:00 | By: wisdomhr ]
 

1 .问题: 公司有规定经理级以上人员,如工作需要加班时,视为职责内工作需求,公司不支付任何加班费或记倒休处理,公司方做法是妥当,此类员工是否应该享有正常加班的处理?

回复:劳动法苑 laodongfa.com 客户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一般来说,员工在标准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 8 小时,每周不得超过 40 小时)外的工作时间工作,都视为加班,企业需要支付加班费;但对于公司的经理级以上的高层管理人员,企业可以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北京,即使是法定节假日工作,企业都是无需支付加班费的。
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 .问题: 员工自愿在户口所在地上保险,企业如何处理?如何避免之后的纠纷?此类员工提出公司应付的那部分保险计入工资,是否可以?

回复:劳动法苑 laodongfa.com 客户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对于外地工作员工自愿在户口所在地上保险,企业可以同意,但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建议企业与员工就社会保险缴纳这一块签订协议,并监督该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公司应支付的那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不应计入工资,应单独列支,但可以和工资一并支付员工。另:各地对社会保险的缴纳规定各有不同,有的地方为了本地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并不支持本地企业外地工作员工到外地缴纳,建议在与该员工协议前,到当地社保机构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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