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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融资模式比较(BOT、BT)
作者:佚名 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2-6 15:14:22
最多10年)内将投资全部收回,这样投资者才会感兴趣。所谓“20年才收回投资并得到微利”的宣传,只能骗一骗外行人,圈里人是心知肚明的。换句话说,在运营期内,不到十年时间政府就已经将污水厂的建设资金一分不少的付出了,而随后的十几年当地政府、企业、居民每年将几百万打到了投资者的利润帐户上。这就容易解释,为什么这么多投资者在出现政府赖帐的问题后依然对该项目趋之若骛了。

  5.2政府支付给投资者的污水处理费(其中含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归根结底是由当地的企业和居民承担的,当投资者获得可观回报的同时意味着企业和居民的负担加重,也就是说环保成本被人为的增加。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政府确定采用BOT模式建设污水处理厂时,根本没有考虑对投资者投资回报的偿还能力。这些地区向企业和居民收取的排污费很少(甚至不收),支付污水厂最基本的处理成本都很吃力,如果再加上投资者的运营利润和投资回报,那么污水厂运营的20年,政府就要勒紧腰带还钱了,结果无疑使本就困难重重的地方经济雪上加霜。

  5.3 近几年,国内环保企业已经拥有了相当的技术力量和工程经验,污水处理的相关工艺和设备已不再神秘,对于国外的技术和设备依赖性大大降低,目前污水厂运营中的处理成本比两年前降低了20%以上,未来随着自有技术和处理设备、耗材(曝气头等)国产化的加强,可以断定,污水处理成本将进一步减少,投资者的利润自然也相应的增加,因为BOT协议里对于付给投资者的处理费是只升不降的(随电费涨价而按比例涨等),。可见技术的发展和处理成本的降低并没有给老百姓带来实惠。 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

  5.4 最后,用两个反问句把政府运营污水厂中经济利益上的得失简单化。A如果污水厂的运营是有经济效益的(如沿海发达地区排污费收的较高、或处理后的中水回用卖给企业),那么政府为什么要把这个金娃娃(污水厂)送给别人呢?B如果污水厂的运营是赔钱的(如收取的排污费很低又没有中水回用),为了保证正常运行,政府要额外贴钱给污水厂,那么政府为什么要使本已不轻的地方财政负担重上加重呢?(如采用BOT,政府不仅在基础处理成本上贴钱,另一方面还要贴钱付给投资者运营收益和投资回报)。

  小结:BOT模式出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被一些发达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所运用,目前仍属于新事物,还存在争议,美国、日本、欧洲等地区在该模式的操作细节上也有不同。尤其是在市政公用事业的运用中,所出现的问题使率先操作该项目的发达国家也在反思。

  目前国内没有一个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的整体结束(从B—O—T),中途失败的例子却很多。而且有关BOT的法律还是空白,对于投资者违反协议的行为无法进一步追究责任。但是许多地方政府把BOT作为推进市政设施市场化的旗帜,其深层原因是迎合了某些领导在政绩和业绩方面的短期需求,把烦恼留给下届政府(这届政府不用掏钱却出了成绩,反正还钱是下届、下下届政府的事,到时能不能还得上、负担重不重是他们要头痛的问题),而从长远看吃亏的还是政府,是当地的企业和老百姓。在长春汇津的案例中,就是因为新一届政府对于污水厂带来的沉重财政负担和经营者得到的暴利终于无法承受(忍受),单方面撕毁了BOT协议,结果双方对簿公堂,两败俱伤。政府不仅在经济上损失极大,而且损害了自身的形象和信誉。总之,在确定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融资模式时,地方政府一定要从各个角度认真论证分析,认识到BOT模式到来的种种弊病,否则只能是“播下龙种收获跳蚤”(台湾媒体和居民对台湾最大的BOT项目环岛高铁的嘲笑和评价)。

  BT模式

  BT模式,即城市污水处理厂由地方政府立项,建设资金全部由投资人垫款建设,建成后即交由政府相关部门运营,投资人不占股份,不参与运营收益。建设资金由地方政府在5—6年内分期偿还。

  此种模式与BOT模式比较,优势为:

  1. 同样解决了政府在项目建设中的资金压力,政府无需投入资金即建成了城市污水处理厂。与BOT模式相比,还款期缩短,政府对投资者获得的投资回报很容易计算和控制,投资者的利润减少。

  2. 项目前期工作,操作更加规范、成熟,风险降低、融资成本大大减少。政府运做污水厂BT项目与其他国有产权工程的前期工作基本相同,只不过是付款方式不同(工程竣工使用后才开始付款,并分几年偿还),政府操作起来得心应手。同时与BOT模式相比,由于投资者不参与污水厂的运营,减少了双方商务谈判的烦琐和随之而来的一系列条款与协议,自然时间和投入也大为减少。

  3. 污水厂建成后,即交由政府运营,纳入市政整体水循环体系,规划、运营、管理、维护主体(当地政府)统一,收费合理,管理规范,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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